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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風險資遣與解僱

公司營收下滑、訂單減少,或覺得員工績效不好,就一定能資遣嗎?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裁判:2023-07-31

一句話結論

不一定。法院不只檢查業務緊縮是否真的成立,也會看「不能勝任」是否有具體事實、教育訓練、輔導改善與較輕替代措施。

🚨 HR 避雷重點

  • 資遣前先把業務緊縮的客觀資料整理成可被第三人檢驗的證據,不要只留主管主觀判斷。
  • 若改以不能勝任處理,要留下具體工作要求、錯誤或未達標紀錄、教育訓練、改善通知、輔導與合理改善期間。
  • 不要把一次或模糊的口頭提醒當成完整 PIP;法院會看公司是否真的給過改善機會。
  • 解僱前同步評估記過、調職、降級、減薪等較輕措施是否可行,並留下評估紀錄。
  • 終止通知、面談紀錄、離職文件與後續勞資爭議中的終止理由應一致;決定終止前先確認法定事由與法律依據,不要事後補理由。

發生什麼事?

公司主張訂單減少、營運惡化而精簡人力,並同時認為一名資訊工程師的績效、數據分析能力、出勤與工作紀律有問題。勞工則主張公司既未證明真正符合業務緊縮,也沒有完成足夠的教育訓練、輔導改善或其他較輕措施,就直接終止勞動契約。

雙方怎麼說?

勞工主張

勞工主張公司以業務緊縮及不能勝任等理由終止均不合法,未先採取足以保障工作權的替代措施,因此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。

公司主張

公司主張接單量、營業利益與稅前淨利惡化,並認為原告工作表現、數據分析能力、出勤與工作紀律不佳,已經難以勝任工作。

法院怎麼看?

  1. 法院認定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主張業務緊縮終止不合法。
  2. 對「不能勝任」部分,法院注意到考績資料本身並未直接顯示原告客觀上不能勝任,且公司未充分證明已提供必要教育訓練或改善措施。
  3. 法院並指出,公司未依工作規則先採記過、降級、減薪等較輕手段,也未施行具體輔導改善計畫,直接終止顯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。
  4. 法院另指出,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應告知勞工解僱事由;一旦以特定法定事由發動終止,不得事後隨意改列另一個終止理由。
  5. 法院因此確認僱傭關係仍存在,並命公司繼續按月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。

HR 現在該做什麼?

  • 資遣前先把業務緊縮的客觀資料整理成可被第三人檢驗的證據,不要只留主管主觀判斷。
  • 若改以不能勝任處理,要留下具體工作要求、錯誤或未達標紀錄、教育訓練、改善通知、輔導與合理改善期間。
  • 不要把一次或模糊的口頭提醒當成完整 PIP;法院會看公司是否真的給過改善機會。
  • 解僱前同步評估記過、調職、降級、減薪等較輕措施是否可行,並留下評估紀錄。
  • 終止通知、面談紀錄、離職文件與後續勞資爭議中的終止理由應一致;決定終止前先確認法定事由與法律依據,不要事後補理由。

涉及法規

案件資訊

法院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案號
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
裁判日期
2023-07-31
案由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審級
第一審
確定狀態
第一審判決;判決記載可於送達後20日內上訴,本站未標示為確定判決
最後確認
2026-09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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閱讀提醒: 本頁是裁判的白話整理,不取代判決原文,也不代表其他案件一定會得到相同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