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已生效 · 職場霸凌專區

職場霸凌防治新制

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。HR 最需要先搞清楚的,不只是「什麼叫霸凌」,而是公司規模對應哪些法定義務、收到申訴後要怎麼處理,以及哪些做法可能直接踩到罰則。

已生效 生效:2026-07-01 最後確認:2026-09-08
先看結論: 公司未滿 10 人也不是「不用管」。所有雇主都有預防與知悉後處理義務;10、30、100 人以上再依規模增加申訴管道、制度、訓練與調查小組等要求。

HR 快速盤點

公司人數到哪一級,就做到哪一級

所有雇主

都有預防與處理義務

  • 採取必要措施,預防職場霸凌。
  • 一旦知悉疑似霸凌,立即採取避免再次發生、協助保護、釐清或調查及必要處理。
  • 不得因勞工申訴或協助申訴而作不利處分。
10 人以上

公開申訴管道

  • 設置電子信箱、專線、專用信箱或其他申訴管道。
  • 在工作場所顯著處,或以勞工可隨時取得的方式公開揭示。
30 人以上

制度化+專責單位+訓練

  • 訂定並公開防治措施、申訴與懲處規範。
  • 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。
  • 辦理一般防治教育訓練;主管與調查處理人員另有訓練要求。
100 人以上

受理申訴後組調查小組

  • 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組成調查小組。
  • 調查成員應符合準則所定資格、訓練、利益迴避與保密要求。

不是「不開心」就一定成立

職場霸凌五大判斷要件

1

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

包含工作場所,以及依雇主指示出差、外勤等執行職務的場所。

2

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

行為人與被害人為事業單位內部人員,可能是主管、同事或其他受指揮監督的人員。

3

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

正常且合理的工作指導不當然是霸凌;不合理任務、侮辱或權勢壓迫則可能落入判斷。

4

原則上具持續性

反覆、持續的不當言行較符合要件;但情節重大時,單一事件也可能成立。

5

造成身心健康危害

不要求一定已發生具體疾病;形成明顯敵意或惡劣環境而有潛在危害,也可能納入判斷。

認定仍須依個案事實與調查結果判斷;正常且合理的業務管理不當然等於職場霸凌。

收到申訴後

HR 處理流程至少要做到這 5 件事

  1. 先保護申訴人:避免不當行為再次發生,視需求提供諮詢、醫療、法律或心理支持。
  2. 決定處理路徑:申訴人有意願時可先協調;協調不成立或不適合協調時,續行調查。
  3. 依法調查:注意調查人員資格、利益迴避、保密、陳述意見機會與不得強迫對質等程序。
  4. 依調查結果處理: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其他處置,並檢討工作環境與管理措施。
  5. 保留紀錄:保存申訴、訪談、證據、保護措施、調查與處理結果,以備內控與主管機關查核。

特殊申訴路徑

如果被申訴人就是最高負責人

勞工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,不必先走公司內部程序。

  •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起逾 3 年,原則上不予受理。
  • 事件發生時仍在職者,離職後 1 年內仍可申訴;若前述 3 年期限較長,從較長期限。
  • 地方主管機關可進行調查;被申訴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常見誤區

這些情況最容易踩雷

  • 「我們不到 10 人,所以不用設任何機制。」
  • 只有申訴信箱,卻沒有公開揭示或固定查收。
  • 30 人以上有政策,卻沒有專責單位或教育訓練。
  • 100 人以上收到申訴,仍讓單一主管自行判定。
  • 申訴後立刻調職、降考績或影響獎金,卻說不出與申訴無關的客觀理由。

罰則

不是只有「主管霸凌」才會被罰

3 萬~75 萬元:依職安法第 45 條,違反規模義務或申訴處理義務時,視具體違反態樣,可能於限期改善未改善或屬法律列舉直接違反情形時裁罰。
5 萬~300 萬元:依第 43 條,違反相關防治或處理義務並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,可能適用較高罰鍰。
最高負責人 1 萬~100 萬元:依第 46 條,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,直接有罰鍰規定。

完整罰則摘要: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,違反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所定規模義務,或第 22 條之 2 所列特定處理義務,視違反態樣於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,或屬法律列舉之直接違反情形者,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;依第 43 條,違反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或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,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,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,依第 46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第 43 條及第 45 條並規定,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。實際裁罰仍須依具體違反條文與個案事實判斷。

官方查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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