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 職場霸凌防治新制:10、30、100 人以上雇主義務一次看
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。所有雇主均有預防及知悉後採取立即有效適當措施的義務;10 人以上應設置並公開申訴管道,30 人以上另須訂定並公開防治、申訴及懲處規範、指定專責單位並辦理教育訓練,100 人以上受理申訴後應依法組成調查小組。被申訴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,勞工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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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26-07-01 生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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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- 所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、僱用勞工之事業單位與雇主
- 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之勞工;勞動場所包含依雇主指示出差、外勤等執行職務場所
- 職場霸凌行為人可能為雇主、主管、同事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之事業單位人員
HR 要做什麼
- 所有雇主:建立預防機制;一旦知悉疑似職場霸凌,立即採取避免再次發生、協助保護、釐清或調查及必要處理等措施
- 10 人以上:設置電子信箱、專線、專用信箱或其他申訴管道,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
- 30 人以上:訂定並公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與懲處規範,指定專責單位統籌,並依法辦理一般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
- 100 人以上:受理申訴後,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組成調查小組;內部調查人員應符合準則的資格與訓練要求
- 調查與處理過程應落實保密、利益迴避與申訴人保護;主管機關要求重新調查時不得拒絕
- 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,應讓勞工知道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的外部路徑
雇主不能做什麼
- 不得因為公司未達 10 人就認為沒有職場霸凌預防或處理義務
- 不得接獲申訴後放任不處理,或只要求當事人自行和解而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
- 不得因申訴或協助申訴而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損害權益或作其他不利處分
- 不得以一般管理權為名,持續施以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、足以危害身心健康的不當言行
-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重新調查時不得拒絕;最高負責人案件接受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時,被申訴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
常見踩雷案例
- 公司有申訴信箱,但沒有在工作場所或勞工可隨時取得的方式公開揭示
- 30 人以上只訂一份政策,卻沒有指定專責單位或辦理應有的教育訓練
- 100 人以上收到申訴,仍由單一主管自行調查,沒有依準則組成調查小組
- 看到只有一次的不當行為就直接排除霸凌;若情節重大,法律不要求一定要持續發生
- 把合理績效管理與職場霸凌混為一談,或反過來用績效管理包裝明顯不合理、侮辱或孤立行為
- 申訴後立即調職、降考績或影響獎金,卻沒有能證明與申訴無關的客觀依據
罰則
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,違反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所定規模義務,或第 22 條之 2 所列特定處理義務,視違反態樣於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,或屬法律列舉之直接違反情形者,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;依第 43 條,違反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或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,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,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,依第 46 條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第 43 條及第 45 條並規定,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。實際裁罰仍須依具體違反條文與個案事實判斷。
法規版本歷程
- 2026-07-01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配套子法施行 已生效
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-1 至 22-3 條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等配套於 2026-07-01 上路;本次補強 10、30、100 人以上雇主分級義務、最高負責人外部申訴機制與罰則整理。
- 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 已生效
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相關子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。
官方來源
- 勞動部: 職場霸凌防治介紹(新制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)
- 勞動部: 職場霸凌定義:五大要件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-1 條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-2 條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-3 條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
- 職業安全衛生署: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