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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病假權益新制:10 日內不得不利處分、全勤獎金按比例扣

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,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作成不利處分;勞工釋明不利處分事實後,雇主負責證明該處分與病假無關。考核不得只看病假日數;普通傷病假影響全勤獎金時,只能依請假日數按比例扣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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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26-01-01 生效日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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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
  • 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之勞工與雇主

HR 要做什麼

  • 修改請假、考勤、全勤獎金及績效考核辦法
  • 保留考核依據,確保能證明考績或人事決定與病假無關
  • 檢查薪資系統是否改為按普通傷病假日數比例扣全勤獎金
  • 訓練主管不得將病假本身作為懲處、降等或升遷排除理由

雇主不能做什麼

  • 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,不得因請病假解僱、降調、減薪、降低考績或作其他不利處分
  • 不得只以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人事考核因素
  • 不得因普通傷病假直接扣掉整月全勤獎金,應按日數比例計算

常見踩雷案例

  • 員工請 1 天病假就整筆取消全勤獎金
  • 把病假天數直接設為績效扣分公式
  • 員工 10 日內病假後遭降調,但公司沒有可證明與病假無關的客觀資料

罰則

勞動部 Q&A 說明,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而遭不利處分,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證明與病假無關者,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,可依第 79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違反請假規則有關全勤獎金比例計算等規定時,主管機關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處理。

法規版本歷程

  1. 勞工請假規則 114 年 12 月 9 日修正 已生效
    公布:2025-12-09 生效:2026-01-01 確認:2026-09-08

    新增病假不利處分禁止、雇主舉證責任及全勤獎金比例扣發等規則。

官方來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