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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生效 工時與加班

加班時數上限:每日含正常工時不逾 12 小時,原則每月 46 小時

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原則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可採每月不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管控;僱用 30 人以上者採此但書時,另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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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生效
2 筆官方來源
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18-03-01 生效日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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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
  •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雇主與勞工
  • 有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需求之事業單位

HR 要做什麼

  • 建立每人每日與每月加班時數警示,避免單日含正常工時超過 12 小時或一般月份超過 46 小時
  • 如要採 54 小時/3 個月 138 小時彈性上限,先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
  • 僱用 30 人以上且採彈性上限時,完成當地主管機關備查
  • 休息日出勤工時也要納入第 32 條延長工時總量計算

雇主不能做什麼

  • 不得因員工自願留下就忽略延長工時上限
  • 不得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把月加班上限提高到 54 小時
  •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採 54/138 小時彈性上限時,不得漏掉主管機關備查程序

常見踩雷案例

  • 只管平日加班,漏算休息日出勤工時
  • 用單月 54 小時當成常態上限,卻沒有控管每 3 個月 138 小時總量
  • 員工打卡後繼續處理工作,公司仍視為沒有加班而未納入工時計算

罰則
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經處罰鍰者,並適用第 80-1 條公布與限期改善、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規定。

法規版本歷程

  1. 107 年工時彈性修法 已生效
    公布:2018-01-31 生效:2018-03-01 確認:2026-09-08

    第 32 條現行 46 小時原則與 54/138 小時彈性總量管控規定。

官方來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