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時數上限:每日含正常工時不逾 12 小時,原則每月 46 小時
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原則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可採每月不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管控;僱用 30 人以上者採此但書時,另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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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筆官方來源
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18-03-01 生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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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-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雇主與勞工
- 有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需求之事業單位
HR 要做什麼
- 建立每人每日與每月加班時數警示,避免單日含正常工時超過 12 小時或一般月份超過 46 小時
- 如要採 54 小時/3 個月 138 小時彈性上限,先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
- 僱用 30 人以上且採彈性上限時,完成當地主管機關備查
- 休息日出勤工時也要納入第 32 條延長工時總量計算
雇主不能做什麼
- 不得因員工自願留下就忽略延長工時上限
- 不得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把月加班上限提高到 54 小時
- 30 人以上事業單位採 54/138 小時彈性上限時,不得漏掉主管機關備查程序
常見踩雷案例
- 只管平日加班,漏算休息日出勤工時
- 用單月 54 小時當成常態上限,卻沒有控管每 3 個月 138 小時總量
- 員工打卡後繼續處理工作,公司仍視為沒有加班而未納入工時計算
罰則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經處罰鍰者,並適用第 80-1 條公布與限期改善、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規定。
法規版本歷程
- 107 年工時彈性修法 已生效
第 32 條現行 46 小時原則與 54/138 小時彈性總量管控規定。
官方來源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
- 勞動部: 107 年勞動基準法法令概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