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班費與補休:平日前 2 小時加給 1/3、再 2 小時加給 2/3
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,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,再延長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超過 2 小時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,並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。勞工可在加班事實發生後依意願選擇補休,並須經雇主同意;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能補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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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18-03-01 生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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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- 有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之勞工與雇主
- 以月薪、時薪、日薪或其他方式計酬但應依法計算延時工資者
HR 要做什麼
- 確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基礎正確,月薪制常見作法為以月薪總額除以 240 小時核計
- 薪資系統依平日與休息日的不同法定倍率計算加班費
- 如勞工選擇補休,應在加班事實發生後取得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,記錄補休時數與期限
- 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時,應按原加班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
雇主不能做什麼
- 不得要求員工事前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
- 不得片面規定所有加班只能換補休
- 不得把休息日加班沿用平日加班倍率
- 不得以固定加班津貼名義短付依法應得的加班費
常見踩雷案例
- 月薪制直接用最低時薪作為加班費計算基礎,而不是依其月薪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
- 休息日實際工作 3 小時,薪資系統卻套用錯誤倍率
- 補休到期未休完就直接歸零
- 員工明明持續處理公務,公司卻以未填加班單為由完全不計工時與工資
罰則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給付延時工資規定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且未依規定發給工資者,依第 32-1 條明定按違反第 24 條論處。另依第 80-1 條有公布與限期改善、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規定。
法規版本歷程
- 107 年休息日加班核實計算與補休制度 已生效
第 24 條休息日加班改按實際出勤時數計算;第 32-1 條建立補休規則。
官方來源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
- 勞動部: 加班補休規定
- 勞動部: 月薪制勞工的權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