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 7 日原則要有 2 日休息:1 日例假、1 日休息日
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,勞工每 7 日中原則應有 2 日休息,其中 1 日為例假、1 日為休息日。依法採二週、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者,例假與休息日可依相應規定調整;休息日出勤工時原則要計入第 32 條延長工時總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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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筆官方來源
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18-03-01 生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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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- 適用勞動基準法例假與休息日規定之勞工與雇主
- 固定週休或依法採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
HR 要做什麼
- 排班時先辨識例假與休息日,不要只以一般休假日統稱
- 固定工時制原則維持每 7 日中 1 日例假與 1 日休息日
- 採變形工時者依適用制度檢查例假、休息日數量與週期
- 休息日出勤須同步計算加班費與延長工時總量
雇主不能做什麼
- 不得把例假與休息日當成完全相同而任意安排出勤
- 不得只因員工同意就忽略第 36 條的例假與休息日限制
- 不得在未具法定資格或未完成程序下任意挪移例假
常見踩雷案例
- 排班表只標休假,HR 無法判斷哪一天是例假、哪一天是休息日
- 連續排班造成違反法定休息週期
- 休息日出勤只付加班費,卻忘記時數還要納入延長工時上限
罰則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經處罰鍰者,依第 80-1 條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、負責人、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。
法規版本歷程
- 107 年例假與休息日彈性調整規定 已生效
第 36 條現行例假、休息日及指定行業彈性調整規定。
官方來源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