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常工時原則: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
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,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、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。特定行業如依法採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,須先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,且仍受法定上限限制。
資料確認狀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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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筆官方來源
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16-01-01 生效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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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- 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之勞工與雇主
- 採固定工時或依法採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
HR 要做什麼
- 確認排班與出勤系統能辨識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的正常工時界線
- 如採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,先確認所屬行業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,並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
-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 5 年,供工時與加班費查核
雇主不能做什麼
- 不得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把一般正常工時約定高於每日 8 小時或每週 40 小時
- 不得在未符合法定程序與指定行業要件下逕自實施變形工時
- 不得以縮短法定正常工時為由減少勞工工資
常見踩雷案例
- 只看每日有沒有超過 8 小時,卻忽略每週已超過 40 小時
- 公司自行宣布變形工時,卻沒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
- 出勤紀錄只記整點或半點,無法呈現實際工作至分鐘的情形
罰則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、第六項或第七項等規定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經處罰鍰者,依第 80-1 條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、負責人、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。
法規版本歷程
- 現行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制度 已生效
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現行正常工時核心規定;2026-09-08 重新確認。
官方來源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
- 勞動部: 勞動條件基準-部分工時/工讀生權益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
-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: 勞動基準法第 80-1 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