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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生效 工時與加班

正常工時原則: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

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,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、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。特定行業如依法採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,須先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,且仍受法定上限限制。

資料確認狀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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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生效
4 筆官方來源
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16-01-01 生效日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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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
  • 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之勞工與雇主
  • 採固定工時或依法採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

HR 要做什麼

  • 確認排班與出勤系統能辨識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的正常工時界線
  • 如採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,先確認所屬行業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,並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
  • 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 5 年,供工時與加班費查核

雇主不能做什麼

  • 不得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把一般正常工時約定高於每日 8 小時或每週 40 小時
  • 不得在未符合法定程序與指定行業要件下逕自實施變形工時
  • 不得以縮短法定正常工時為由減少勞工工資

常見踩雷案例

  • 只看每日有沒有超過 8 小時,卻忽略每週已超過 40 小時
  • 公司自行宣布變形工時,卻沒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紀錄
  • 出勤紀錄只記整點或半點,無法呈現實際工作至分鐘的情形

罰則

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、第六項或第七項等規定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;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。經處罰鍰者,依第 80-1 條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、負責人、處分日期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。

法規版本歷程

  1. 現行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制度 已生效
    公布:2015-06-03 生效:2016-01-01 確認:2026-09-08

  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現行正常工時核心規定;2026-09-08 重新確認。

官方來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