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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生效 育嬰與家庭照顧

2026 育嬰留職停薪可按日申請,合計 30 日

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,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,育嬰留職停薪未滿 30 日的申請可按日提出,合併以 30 日為限;這 30 日仍計入最長 2 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。未滿 30 日原則上應於 5 日前提出;遇子女生病、停托或停課需親自照顧時,可於 1 日前提出,突發情形不及提出時可委託他人代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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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筆官方來源
2026-09-08 最後確認日期
2026-01-01 生效日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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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
  • 任職滿 6 個月,且子女未滿 3 歲、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要件之受僱者與其雇主

HR 要做什麼

  • 更新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表、差勤與社會保險作業,支援按日留停
  • 建立未滿 30 日申請的 5 日前通知流程及緊急 1 日前例外
  • 追蹤每一子女按日留停合併不超過 30 日,並納入最長 2 年期間計算
  • 確認薪資、津貼及復職流程不把按日留停誤當一般請假

雇主不能做什麼

  • 不得拒絕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的申請
  • 不得因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而視為缺勤、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或作其他不利處分

常見踩雷案例

  • 仍要求每次育嬰留停至少 30 日
  • 把按日育嬰留停誤當特休或事假扣薪處理
  • 忽略子女生病、停托或停課時 1 日前提出的例外
  • 未追蹤 30 日按日額度已使用天數

罰則

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,例如拒絕符合規定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或因申請作不利處分,依同法第 38 條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、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。

法規版本歷程

  1.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已生效
    公布:2025-11-21 生效:2026-01-01 確認:2026-09-08

    未滿 30 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可按日申請,合併以 30 日為限。

官方來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