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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生效 工時與加班

加班時數上限:每日含正常工時不逾 12 小時,原則每月 46 小時

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原則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可採每月不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管控;僱用 30 人以上者採此但書時,另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
生效:2018-03-01 最後確認:2026-09-08
已生效 工時與加班

加班費與補休:平日前 2 小時加給 1/3、再 2 小時加給 2/3

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,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,再延長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超過 2 小時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,並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。勞工可在加班事實發生後依意願選擇補休,並須經雇主同意;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能補休。

生效:2018-03-01 最後確認:2026-09-08
已生效 工時與加班

每 7 日原則要有 2 日休息:1 日例假、1 日休息日

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,勞工每 7 日中原則應有 2 日休息,其中 1 日為例假、1 日為休息日。依法採二週、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者,例假與休息日可依相應規定調整;休息日出勤工時原則要計入第 32 條延長工時總數。

生效:2018-03-01 最後確認:2026-09-08
已生效 工時與加班

正常工時原則: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

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,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、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。特定行業如依法採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,須先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,且仍受法定上限限制。

生效:2016-01-01 最後確認:2026-09-0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