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時與加班
HR 最常踩雷的工時規則
工時問題通常不是只看「有沒有超過 8 小時」。每週 40 小時、單日 12 小時、每月延長工時上限、休息日出勤、加班費與補休,都要一起控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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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始試算加班費快速判斷
四個先記住的數字
8/40
正常工時原則: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。
12
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,一日原則不得超過 12 小時。
46
延長工時原則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
54/138
完成法定程序後,可採單月不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管控。
加班費
平日與休息日不能用同一套倍率
平日延長工時
- 前 2 小時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1/3 以上。
- 再延長 2 小時:加給 2/3 以上。
休息日出勤
- 前 2 小時:另再加給 1 又 1/3 以上。
- 超過 2 小時:另再加給 1 又 2/3 以上。
- 2018-03-01 起依實際出勤時數核實計算。
HR 要做什麼
工時制度至少要有這些控制點
- 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到分鐘並保存 5 年。
- 系統同時控每日、每週、每月與 3 個月總量,不要只看單月。
- 休息日出勤時數要納入延長工時總量。
- 採 54/138 小時彈性上限前,確認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;30 人以上另辦主管機關備查。
- 補休必須是加班後由勞工依意願選擇,不能事前一律規定「只能補休」。
- 補休期限屆滿或離職仍未休完,要按原加班日的工資計算標準補發工資。
相關法規
工時與加班法規資料
加班時數上限:每日含正常工時不逾 12 小時,原則每月 46 小時
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原則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經工會同意,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可採每月不超過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不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管控;僱用 30 人以上者採此但書時,另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加班費與補休:平日前 2 小時加給 1/3、再 2 小時加給 2/3
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,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,再延長 2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休息日出勤前 2 小時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超過 2 小時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,並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。勞工可在加班事實發生後依意願選擇補休,並須經雇主同意;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只能補休。
每 7 日原則要有 2 日休息:1 日例假、1 日休息日
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,勞工每 7 日中原則應有 2 日休息,其中 1 日為例假、1 日為休息日。依法採二週、八週或四週變形工時者,例假與休息日可依相應規定調整;休息日出勤工時原則要計入第 32 條延長工時總數。
正常工時原則: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
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,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、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。特定行業如依法採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,須先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,且仍受法定上限限制。